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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借给朋友420万,2015年8月在律师的陪同下签了房屋买卖协议,这房子还有250万的银行贷款未交。协议签到2016年6月过户交房,但朋友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过户交房。现对方说房子已被7人保全。请律师指点我告对方欺诈、还是要求履行协议、还是还款和违约金?我把所有的钱全借给了朋友,现身无分文,连住的地方也没有,帮帮我怎么告?非常感谢!还是要求履行协议、还是还款和违约金?帮帮我怎么告?

债权债务 2019-10-02 07: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赔偿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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