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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打扰了。我是一名幼师实习生,今年8月20号到9月21号在一所幼儿园工作,但是我在9月25号提出了辞并且当天就不干了,工资到现在为止都还没给我,请问我应该要工资吗?或者我应该赔偿幼儿园吗?如果赔偿赔多少?我并没有签合同。 注:8月20号上班之后有两天的培训,但幼儿园说是免费培训的。,而且幼儿园说工资是从9月1号开学算的,8月份的几天就是无偿劳动。请问我应该要工资吗?如果赔偿赔多少?我并没有签合同。8月份的几天就是无偿劳动。

合同纠纷 2019-10-01 13: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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