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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宝宝有点咳嗽,就去医院看看有没有肺炎,医生听听说好的,没有,有点炎症,他就问是要住院观察还是先打针明天再来看,然后我们就说先打针,明天来看好了,打针之前我宝宝可能饿了哭的很厉害,然后那个护士还要给我宝宝打,叫我婆婆按着头,公公按着腿,宝宝因为一口痰堵住了,就不哭了,全身铁青,然后送去抢救,抢救过来又说我宝宝的肺炎特别严重,医院还一直推卸责任,说这是正常的就去医院看看有没有肺炎,抢救过来又说我宝宝的肺炎特别严重,医院还一直推卸责任

医疗纠纷 2019-10-11 20: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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