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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十二月份因工受伤,左手腕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除了保险公司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赔偿两万元,医药费,还有保险公司给的工资,公司从始至终没有给过我一分钱,连看病的车费都是我自己的,我查的劳动法好像是公司也要给最底保底工资的,请问这份钱公司应不应该给我,还有公司应该补偿一些什么费用吗,希望有松江这边的律师可以给我个答案,最好可以电话联系,24小时开机谢谢了左手腕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除了保险公司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赔偿两万元,还有公司应该补偿一些什么费用吗

保险纠纷 2019-10-02 17: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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