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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刚进大厂的一名员工,2016年9月18号结束一个月的试用期,上班真的太累了,我在9月7号正式向组长申请辞职,和我一起还有一个男孩子,他脾气比较冲,8号已经离职,我只拿到辞职单,填写10号离职,向组长要求签字,拒签。他说公司缺人,要18号才会有新人进厂,我今天再次向他提出辞职,要求他签字,他拒签,意思是说18号走还是缺人,他完成不了厂量,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只拿到辞职单,我今天再次向他提出辞职,还是缺人,请问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0-06 09: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法律依据。所以你可以提出辞职。只是如果你仅仅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打算辞职,应当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
    在这种情况下,你是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你经济补偿的。但如果单位存在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几种情形,且你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仅不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而且还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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