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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你好:

我有位同事的母亲今年已53岁,是事业单位一名干部,一直从事办公室工作,不知何原因在年初的职工会上宣布到期一线进行双向选择参加劳动,因身体不太好,加之年岁大,确实让人无法接受.如果按工人对待前二年就该退休了,因是干部退休又退不了,干又干不了,不干又不给生活费,单位还说让缴全部养老金.单位这样的做法对吗?是否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她应怎么办?不干又不给生活费,是否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她应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0-17 13: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十二章对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作有规定。
      附:劳动法 第十二章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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