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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是电动三轮车,她骑的是电动车后面坐着一个6岁的小孩,她去送小孩上学是下坡,我是下坡,两个人相互擦肩而过,她的车重心不稳,倒下压断了小孩的腿,我的车只是擦掉了一点漆而已,随后交警拖走了车,事故认定还没有出来,对方就让我们拿出了12000元给孩子看病,实际上小孩住院共花费13600元,问我是否应该承担这么多责任,如果不是,钱拿出去了,我该怎么拿回来,我是一个老人!她骑的是电动车后面坐着一个6岁的小孩,她去送小孩上学是下坡,是否应该承担这么多责任,我该怎么拿回来

离婚 2019-10-17 08: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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