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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丈夫是粮油外贸公司的职工下岗多年,在2018年3月28号突发脑干出血去世,我丈夫原单位现在改制,没有我丈夫的名字,他单位改制在2018年3月底改制,我问他单位领导,领导说不是他说的算,我又找上面领导领导说他单位怎么报我们怎么给你补偿。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我丈夫在单位工作了40年。1978年参加工作的到头来人去世啦,我们什么也没有啊。单位在改制不应该给点补偿吗?我又找上面领导领导说他单位怎么报我们怎么给你补偿。我该怎么办?单位在改制不应该给点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10-12 17: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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