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我想质询一下,在重庆现在有一套房子,只有使用权,名字在我婆婆的名下,,婆婆的膝下有三子女,我婆婆现在还健在。我们家离他们最远,现在我的二婶想让我们家放弃房子使用权,然后给予一定的补偿,房子、估价大概在36万 ,我想问的是如果放弃使用权以后,等婆婆去世以后是否还能享受婆婆的那一份使用权,另一个问题,有没有可能,我二婶单独从婆婆那里购买使用权,这样我们家是否一样有权利拥有使用权我想质询一下,我想问的是如果放弃使用权以后,是否还能享受婆婆的那一份使用权,是否一样有权利拥有使用权

合同纠纷 2019-10-23 13: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这个应该属于我国《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章节中的第七十条至八十三条。其中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分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和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以上规定,小区内的围墙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还需要了解相关事宜,仔细阅读物权法的七十条到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