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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因超市盗窃现被刑拘,盗窃物品均属柴米油盐类食品,合计金额不到500元,,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搜查到四次作案监控记录,家属事后已联系事主书赔偿经济损失,并写了谅解书(按了指纹盖好章),目前已交给负责侦查该案件的警官。现请问这样的公诉案件:1.XX院对涉嫌人批准逮捕的可能性有几高?2.如果事主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公安机关是否会接受事主的撤案要求,从而不构成公诉案件,释放涉嫌人?并写了谅解书(按了指纹盖好章)请问这样的公诉案件:从而不构成公诉案件,释放涉嫌人?

刑事辩护 2019-10-01 14: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2、逮捕通知书大多采用书信形式,家属需要过几天才能收到。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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