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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商标法中关于合法取得的证据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向工商局提供的盖章的售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你好,我想问问商标法中关于合法取得的证据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向工商局提供的盖章的售货清单和货款收据,盖的章上面是XX某某市场,当事人不是本地人,并不知晓XX已经在几年前改成了鄢城区,这个章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是否还能证明是当事人的合法取得?当事人是否有义务陪同工商局人员去经销商处了解票据的真实性?问问商标法中关于合法取得的证据的认定问题?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是否还能证明是当事人的合法取得?

2019-10-23 11: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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