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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房产纠纷想咨询一下。我在2010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原房主一家户口都在其中。当时约定对方一年内迁出户口,否则每逾期一天就按房价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后来这个房子我出租后就忘记了户口的事情。最近准备出售才发现他们户口没有迁出。我联系他们要求迁出,他们说有困难拖着不办。我就说要到法院去告他们,结果他们说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我也搞不清楚,是不是这么回事。我是否可以起诉?能不能打赢官司呢?结果他们说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是不是这么回事。是否可以起诉?能不能打赢官司呢?

诉讼 2019-10-08 05: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讨债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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