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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里面有一条是这样写的:买卖双方按约定交清全款或者已付首付款并通过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须按经济方要求于贷款审批通过后9个工作日到房管局现场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同意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买卖双方应相互配合到现场办理手续,逾期未到现场的延误方应按成交价每日千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现在由于银行原因时间已经过了9天,请问:买房应不应该支付违约金?。逾期未到现场的延误方应按成交价每日千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现在由于银行原因时间已经过了9天,买房应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银行 2019-10-10 10: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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