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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人员,十月中旬在一家餐饮做了中层管理,上月末正式提出离职,写的离职报告,进行的交接,在此之前十一月中旬有过一次内部交接,没有交接单,到月了,没有发工资,她说我没有交接明白差了3000元钱,没给我发工资,当时我并没有离职,距离我离职有半个月的时间,距离现在有一个月的时间,因为员工是内部提拔我就没有说太多,而去在职期间她有问题我都一一回答了,现在我离职也半个月了,对于此我还用承担责任吗没有交接单,当时我并没有离职,现在我离职也半个月了,对于此我还用承担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9-10-20 09: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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