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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父的房屋是解放前建的,居住到解放以后经党和政府发有土地所有证、后来因家庭的不幸、没有在该店居住,60年代后就被房管所侵占,此后我父亲多次与房管交涉,但无结果、我父亲不是地主、富农、政府没有对该店任何征收。不幸的我祖父母早年逝世、后来父亲家庭有多种的灾难,在此就遗失了所有证,我与房管当地政府交涉就说我没有契证。该店就一直被他房管侵占,2009年11月又非法拆除。现我向人民法院起诉,还返我家的产权,请问还可以吗?居住到解放以后经党和政府发有土地所有证、我与房管当地政府交涉就说我没有契证。还可以吗?

综合法律 2019-10-24 08: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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