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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61岁,高血压3级,头晕住院,后检查出血管畸形,血管瘤,医生告知要做栓塞手术,且说可以预防出血,利诱家属签字,手术后半小时小脑出血,后有脑积水,做穿刺引流,不到24小时又给穿一次,说第一次导管没在脑室,经过治疗现在病人不能自理,我想请问医院有无过错,病例上显示患者50公斤,手术麻醉记录单上是150斤,医生告诉家属2个血管瘤和脑动脉畸形手术同时给做了,可手术记录过程里没有脑血管瘤治疗的这块,只有脑动脉畸形这些,患者61岁,头晕住院,且说可以预防出血,请问医院有无过错,病例上显示患者50公斤

综合法律 2019-10-09 13: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
    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医院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
    但是关于医疗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
    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那么即便签字了,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所谓患者承担的风险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风险,对于可以避免 应当避免 医院因为疏忽而导致的损害 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所以,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
    只有签字了 医院才敢手术
    不签字的情形下,很多医院不敢手术的,因为他们怕医疗纠纷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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