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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因三角债被判赔偿人家一万元,日前,在原告带领下,有自称法院的人带着判决书和执行笔录纸到朋友家“执行”。但没有出示工作证,也没有说明姓名。朋友因为是一农民,没有见过世面,当时给了他们五百元(但没有收据)。事后,朋友感觉到不对头,打电话到法院执行庭询问此事,但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不知道此事。请问:朋友是不是又一次被骗了?正常的执行程序是什么?执行人员应不应该出示工作证或者说明自己的姓名,收到赔偿费后应不应该出示收据?是不是又一次被骗了?执行人员应不应该出示工作证或者说明自己的姓名,收到赔偿费后应不应该出示收据?

综合法律 2019-10-14 14: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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