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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的村支书在未征得水库下所有村民的同意下,在杨槐水库堤坝上开挖山体,修建了养猪场。不仅铲低了水库周边的山体,还非法遮挡、占用泄洪渠道,严重危害水库下方全体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自从修建养猪场后,水库的水变黑了,变臭了,下方水渠里鱼虾不见了,却看见了大量蚊蝇的飞扰。村民们再也不敢在里面洗衣洗菜游泳了,最主要的是,井水也有了严重的异味,村民不是花几千上万元的钱请人打几十米深的深水井来取水饮用,就是开车出去到外村大桶大桶的取回来饮用。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我们村的村支书在未征得水库下所有村民的同意下,修建了养猪场。还非法遮挡

综合法律 2019-10-11 12: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目前关于养猪场距离农村住宅的距离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必须500米以上。可以参照这一条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另外,还可以从相邻关系中来解决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队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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