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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就是我们家山林被国家征收使用,得到一笔补偿款,然后A证上是我二叔的名字,但是我们按了当时A分配的人数进行了比例分配,我们分得了五个人口的补偿款,其余的三个人口不在争议内,争议的是我们家的五个人口。当时我父亲,我,父母,两个妹妹分到了山林。我承认给两个妹妹一人10万元,可是大的一个妹妹,要起诉告我,她要要回属于她的那一份,可是她已经脱离我们户口本超过20年了,小的一个妹妹已经超过15年,期间从未都对山林进行管理。而且A证上没有她们的名字。A证主人是否可以对A进行分配?就是我们家山林被国家征收使用,得到一笔补偿款,她要要回属于她的那一份,是否可以对A进行分配?

征地补偿 2019-10-19 14: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第23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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