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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二人因发生简单口角而升级至二人围殴一人并高喊杀人,性质恶劣,报案后派出所警察控制和抓捕了参与围殴打人并意图杀人的罪犯工仔王某,对于另一位参与人员工头帅谋在口供录完之后释放!但是通过现场视频可以明显看出两人都直接攻击受害人头部,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要杀人,直接置受害人死地,行为极其恶劣,攻击动作极其残暴,导致受害人重伤昏迷住院,受害人家属多次请求派出所抓捕另一参与人员工头帅某未果,故受害人家属现需要向律师咨询派出所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并同时需要联系一名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帮忙辩护!对于另一位参与人员工头帅谋在口供录完之后释放!受害人家属多次请求派出所抓捕另一参与人员工头帅某未果,是否合理

综合法律 2019-10-03 09: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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