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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有一家a企业,有两个股东,大股东股本金占比75%,小股东股本金占比25%(也是法人),企业受关联b企业法人跑路事件影响,大股东是受b企业法人授权委托持股,a企业被当地法院查封,及债权人包括银行申请资产冻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a企业资不抵债,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银行、各债权人努力,法院协调企近期恢复生产,并与各债权人签订了还款协议,由于b企业法人因非法集资与大股东被XX方控制不让联系,a企业法人现要求将大股东的股权进行接手,现在股权问题不解决,银行也不会贷款,此问题如何解决。大股东是受b企业法人授权委托持股,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此问题如何解决。

债权债务 2019-10-10 08: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否认。
    ②股东有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前提。
    ③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④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⑤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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