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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许多年前办理协保离厂的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之后提出要厂里支付一定数额的公积金,厂方认为公积金的事找社保中心,厂房无权办理。时候该员工找到现任厂长的家,等候在门口。厂长早上上班不知情,被突袭殴打,造成眼角被咬一口子,血流如注,经医院打止血针和手术缝合才止住血(医生说会留下疤痕)。身上、脸部还有多处淤血外伤,眼镜被打坏,满身是血。事后派出所出面处理,说是肇事者精神不正常,不承担什么责任,赔上几百元了事。在此想请教律师,派出所这样处理对吗?合理合法吗?这是不是算故意伤害?谢谢!眼镜被打坏,说是肇事者精神不正常,不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算故意伤害?

刑事辩护 2019-10-01 13: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赔偿原则为,侵权人对于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应当予以给付。
    但是所有的赔偿主张必须,不能离开上述内容之中所描述过的“合理、必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否则侵权人有权依法拒绝支付。
    2、如果事实证明,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侵害人有权要求予以减轻赔偿责任。
    3、如果伤口位置的殊性,且伤口留下瘢痕,如果经美容修复仍然无法恢复正常,考虑到伤口留下瘢痕将给受害人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的客观事实,受害人可以主张合理范围之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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