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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正月初八办理酒席未登记??结婚后女方回娘家??然后在外地同居两个月??女方一直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我起诉她返还礼金十一万八和首饰??现在开庭一个多月也没有判??当时本来要求办酒席前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她骗我生份证问题办不了??说酒席后换了身份证再办理结婚登记??开庭时发现她身份证没有问题??她们一家欺骗了我??老是找个种理由说我多她不好 还有她以前和别人结了婚??后法院调解离婚了??民政局显示还是已婚??我现在也不知道我可不可以要求返还礼金多少比例??我是什么都被蒙在骨里??问律师又说构不成诈骗今年正月初八办理酒席未登记??结婚后女方回娘家??然后在外地同居两个月??女方一直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我起诉她返还礼金十一万八和首饰??现在开庭一个多月也没有判??当时本来要求办酒席前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 2019-10-05 17: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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