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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书写了之后怎么办?向谁递交?怎么回复的

交通事故 2018-08-18 22: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受伤职工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鉴定结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您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 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情而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

  • 1、你说的伤情,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可以评上十级伤残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10 Ⅹ级伤残
      
    4.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
    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
    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
    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
    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
    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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