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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是:箱货车,水泥罐车,半挂车。我方是轻型厢货车。在事故中我方车辆掉头后正常行驶在第三车道。因为躲避前方车辆,顾方向行驶轨迹往左偏向一二车道。后方水泥罐车,因躲避我方车辆,从我左侧超车,与后方行驶的半挂车相撞在一起,导致半挂车左前轮撞断。在事故中半挂车,水泥罐车均超载。两车均没有明显刹车痕迹。县交警,交警认定责任书,我方负主要责任,其余两方各负次要责任。我方不认同交警认定书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与交警认定相同。现已提交法院审理。请问我方在事故中应该负什么责任?法院审判的话我们付大约百分之多少的责任?谢谢。我方负主要责任,请问我方在事故中应该负什么责任?法院审判的话我们付大约百分之多少的责任?

交通事故 2019-10-14 15: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
    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
    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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