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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16年11月20日在盘锦市被私家车6撞伤,造成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11月20日住院24日做了钢板固定术,用的是勾钢板。术后经有一个多月的治疗于12月27日出院回家养伤。2017年3月进行了伤残鉴定,结果定为10级伤残。是经转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坚定的。可XX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有他们保险公司组织人从新鉴定,这合理吗?为什么专业司法部门组织的评审鉴定结果不生效?非要从新鉴定吗?非要保险公司的鉴定才算数吗?哪条法律这么规定的?他们保险公司理赔他们鉴定有可信度吗?他们目的是鉴定不上伤残,不给相应的理赔或少理赔。他们的说法,做法合理合法吗?是经转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坚定的。他们保险公司理赔他们鉴定有可信度吗?做法合理合法吗?

保险纠纷 2019-10-08 13: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要确定保险公司如何赔偿,首先要理解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保险是由投保人投保的,也即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担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另,机动车上路需要投保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损失11万元系不分责任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按5: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按4:6承担)。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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