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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1日晚我到赛宝量贩购物,40分钟后我买了点东西从里面出来就发现我的电动车没有了,看到很近的位置就有监控探头,我就马上找到超市的防损部观看那段时间的录象,发现在我放车离开5分钟的时候就有一男青年将我的车很轻松的打开骑走了,那个时候没有发现超市有保安值勤人员在附近。我就拨打110报警。第二天我找超市负责人讨个说法,他们说超市经常发生这样的事,丢失了车子只能自认倒霉,他们说超市门口有醒目的提示牌,超市只提供停车的场地,免费停车,不负责看车,所以超市没有责任。我就是想向您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超市有没有责任?它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第二天我找超市负责人讨个说法,不负责看车,所以超市没有责任。有没有责任?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损害赔偿 2019-10-12 15: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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