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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A以买车为由向B借款10万元,承诺短期内还款,但到期后未果,A给B打了一张欠条,并再次约定,还款时间,但到期后仍然无钱还款,A为B补充一个2万的利息,合计A欠B12万,后过了一年A给B一张12万的现金支票,支票上只有一个远期日期、12万元的金额,正面的财务名章和A本人的名章,并把B手中的欠条原件换回,在支票上的取款日期到了以后,B拿着支票去取钱,没有取出钱,银行称该张支票为真,但是账户里没有钱,且法人名章并不是A,B给A打电话,A承认其还是欠钱,但是手里没钱,后经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与A无关,法人也并不是他,请问以上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A给B打了一张欠条,且法人名章并不是A,还是欠钱,法人也并不是他,是否构成犯罪?

公司企业 2019-10-24 06: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按照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因赌博所产生的接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选择不还钱。《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赌博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却是一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赌博是明令禁止的,不得赌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和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
    本案债务是因赌博所生的债务,因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不产生债的效力。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又称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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