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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父亲欠了笔高利贷,为了保护他,我和我妈于2006年11月在父亲写的欠条上签字做了连带担保,欠条约定于2007年2月还钱。后来,我爸出国了,债主要我们还钱。我妈迫于无奈,在2007年1月与债主写了一份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上只有我妈和债主的签字,没有我的签字。现在,我妈没有能力偿还高利贷。而且,至今,已经超出了约定还款日期的六个月了,对方也没有起诉我,另外,我妈和对方写的还款协议的还款方式和期限与以前欠条的还款方式和期限也不一样了。请问,这件事情和我还有关系吗? 以下是赵海根律师的解答 你好! 由于你介绍的内容过于含糊,且某些内容有矛盾,因此希望你能将最近的一份协议内容扼要介绍。另,恶债并不受法律保护,我国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最近一份的还款协议是我妈2007年1月份与债主在法律事务调解所签订的,虽然主债务日期要到2007年2月份到期,但是,对方找不到我爸人,就一直来威胁。我妈迫于无奈签的。 最近一份协议的大致内容: 由于我们承担了连带责任,我妈与债主达成如下协议,将于2007年2月还请的债务延长到2008年分批还清。签字的是债主和我妈。我没有到场。 请问,与我还有关系吗?

离婚 2018-08-19 0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司法实践对于借条,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欠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开具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可以诉讼,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最好及时地主张您的权力,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 对于高利的借款担保合同,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为借款人偿还该等借款的情形下,可就此损失向借款人追偿,顺便提醒一下,因为我国法律不保护高利贷,高于4倍于央行的同期贷款利率(目前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
    5.94%)法律不支持,故高于此以上的借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律师以为诉诸法院后,因为借款合同这部分无效,高于此部分的保证也相应无效,是否受支持还要看法院的观点。同时,还要看借款人有无还款能力,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在找到财产线索后起诉并做诉前的财产保全,以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
  • 欠条是否有写还款日期不影响效力。写了日期的,到期日第二天开始2年内未主张起诉的,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未写日期的,随时可要求还,但需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长保护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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