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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6月入职新公司,先后10几次以公司名义在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0万元,工作人员告诉我是以企业名义贷的款,收款帐号是我公司一名经理的帐号,我签字的地方是“借款人 ”,按手印。这款确实是用于公司经营用,期间公司还了60万,小贷公司工作人员说他们没有上征信系统。因为看目前情况经营不是很好,而且三五天就让我去贷款,所以我想离职,想问下,我这种情况,1是否真的以企业名义贷款?2如果以企业名义贷款,我在借款人处签字会对我有连带责任吗?3离职后贷款的这种关系是否会消除?4如果企业还不上了,对我有责任影响吗?收款人是否承担责任?5为避免责任,我离职时应该怎么处理这些贷款关系和记录?是否真的以企业名义贷款?4如果企业还不上了,对我有责任影响吗?我离职时应该怎么处理这些贷款关系和记录?

离婚 2019-10-17 14: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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