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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石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在学校高中生,但是我违反了一点小错误。就是旷了4节课,然后其班主任,叫其请家长,最后其叔叔来了,经过一先赔礼道歉,该班主任还是不肯让其学生上课。最后起班主任收到一条短信,是关与辱骂他的,他断定这就是其学生的叔叔发的,于是说道如果起叔叔不去学校道歉,起孩子就别在其班上,甚至是这个学校读书,该学校校长也这样支持。后来该学生一家证实,并不是其叔叔发的,发的可能另外有其人。但是现在受累的还是我,因为一天事情没搞好,我就不能上学,请问石律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但是说是高中非义务教育阶段,我也不知道引用哪条法律来维护自己,请尊敬的石律师给我解决这个问题,谢谢,谢谢。还是不肯让其学生上课。最后起班主任收到一条短信,并不是其叔叔发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

教育 2019-10-12 17: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建议及时报案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2,他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如果知道对方详细信息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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