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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开牵引车的一名驾驶员,事故发生了快一个月了,我当时在105国道自东向西行驶,我是直行,对方左转弯,XX向往东转,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斜一点的T形路口,我的车的右前方撞在了对方的左前方,我是牵引车,对方是xx轿车,当时造成两个重伤,三个轻伤,还有一个没受伤的,我第一时间打了120,又报了警,第二天有一个因脑出血抢救无效去世了,经过监控调查,我的车速48千米,事故路口的限速是40,但是交警说要按路口往东大约600米的一个放在地面上一个限速20的牌子为准,那个牌子的位置都不在马路上,在路缘石以外一米多的地方,高度大约1.2米,现在交警让和对方协调,对方说拿钱解决,也不说要多少,我该怎么办?事故发生了快一个月了,还有一个没受伤的,现在交警让和对方协调,也不说要多少,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9-10-04 20: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对于交通事故我全责的赔偿办法,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1、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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