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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饭店吃饭刚出门口,我小孩的舅舅就牵着我小孩一起走的,准备去打车回家的,突然冲出一个电动车把我小孩撞到在地上,我们正好出门看到了就追上来,那个车主说要报警,我们也同意了,叫她快点报让后送孩子去医院,过了一会儿交警来了,把我们拉到交警中队立案,然后那个副队长没说要先送小孩去医院或者怎么,就直接过来对我们大吼大叫的,我们说刚来这边没钱叫肇事者和我们一起去垫付医药费,他说那个和他没关系,随便我们自己怎么弄,后来我们和肇事者父母商量带孩子去医院拍片子,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叫两天后再复查,让后第二次复查,也说没问题,那个肇事者的母亲说小孩没事就和她们没关系了,连医药费都不肯出了,问交警的也说他们没权突然冲出一个电动车把我小孩撞到在地上,过了一会儿交警来了,医生说没什么大问题

交通事故 2019-10-19 01: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医药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以看出: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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