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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武术课期间,老师中间走了,我由于过失,不慎用棍子打到一个女孩的鼻子,刚开始说要做手术,后来由于全麻的副作用没做,之后又去医院,医生说不用做了,没必要,然后就让我给她买吃的,喝的让我好好补偿她,还必须亲自送到宿舍楼下,买了5-6次,前两天我烦了,说一次性解决。她说去医院看看再说吧,看了医生,医生说没事,啥事都没有。出了医院,她就说赔偿2000元,我没同意。昨天早上又嚷嚷着头晕,又去医院,医生说头晕跟鼻子没关系。下午又说头晕,又去医院,医生说没事,啥事没有。她就嚷嚷着要拍脑CT,我直接走了,跟他爸打电话说,找公安局吧,走法律程序吧。下午老师联系我说对方说5000元,我直接否定了。我想问走法律的话之后又去医院,买了5-6次,她说去医院看看再说吧,出了医院,又去医院,走法律程序吧。我想问走法律的话

刑事辩护 2019-10-13 16: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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