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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和她男友晚上在街上,遇到两个骑摩托车抢劫的。经过搏斗俩人抓了一个骑车的,拽包的拿着包跑掉了。朋友把罪犯送到了派出所。由于没有实物,包里的现金只有280元,后来在物价局做了手机和钱包的物价鉴定,最后财物共认定为700多元。派出所把这个案子送往检察院申请批捕。朋友在家等消息,刚一个月派出所打来电话说:检察院没有批捕,批得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由于没批捕,第二天派出所把人给放了,说是取保候审。找了检察院,他们说跑掉的那个人还没抓住,失物没法认定。等抓住那个再说。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以后那个人还没抓住,这个就要解除。我问一下,受害人的利益怎么保障?抓住的罪犯能再放了,是不是纵容犯罪?他们这样办案合不合法?事实不清。说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是不是纵容犯罪?他们这样办案合不合法?

刑事辩护 2019-10-08 11: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就犯罪认定的情形和程序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1、《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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