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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沈阳市XX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交易中心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单”上“档案部备注”一栏上注有“申请表地址有涂改,协议/审批地址:。注意地址”。这与“房屋状况”中的地址“”有差异。交易中心要求我到原产权单位开具证明。我到原产权单位去开具证明,但产权单位要求交易中心开具一份公函,说明开具公函的请求,否则不能开具证明。我又回到交易中心办理公函,但交易中心说,“我们没有权利开具公函”。这样两边都不能给我出具证明,我的房产过户手续就只能搁浅,办不下去了。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功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要求房产交易中心给我开具公函,请求原产权单位开具房屋地址情况说明?不然我的房产过户手续就没办法办理了。谢谢!交易中心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单”上“档案部备注”一栏上注有“申请表地址有涂改,我的房产过户手续就只能搁浅,是否可以功过行政诉讼的形式要求房产交易中心给我开具公函

行政诉讼 2019-10-13 11: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房产纠纷一般来说大多构成民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少数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也有些房产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其他部门来受理。因此,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应对自己的房产纠纷性质有所了解,弄清楚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免徒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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