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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驾驶单位公车,和同事一起处理单位业务,车型皮卡长约3.5米,与一电动车均由北向南直行,经调取摄录时发现,皮卡与电动车车头平行时水平距离约1.5米,电动车与皮卡在皮卡车右后尾部相刮,有轻微刮痕,此路面颠簸,而且车箱后装有石板,石板在并不阻挡视线,路面颠簸时会发出哐铛哐铛的响声,所以当时发生刮碰时并没有听见异响,我和单位同事均未发觉,而且公车是全险的。伤者3处软组织挫伤,骨盆骨裂,伤者当天并未住院,而是6月20找到我们单位的车,21号才去住院,从交警通知我个人和单位,我们一直在全力配合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但家属私了要13万块钱,说我不给就告我造事逃逸,我想咨询下我属于造事逃逸吗?如果属于属于哪种造事逃逸会受到哪种处罚?说我不给就告我造事逃逸,我想咨询下我属于造事逃逸吗?如果属于属于哪种造事逃逸会受到哪种处罚?

交通事故 2019-10-06 10: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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