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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于83年离婚??共育有我和哥哥两个孩子??离婚时我有6岁??哥哥11岁??法院判我有母亲抚养??哥哥由父亲抚养??离婚后父亲对我的生活和学习从来不管不问??直到我16岁不读书出来打工能自立为止??我父亲对我没尽过半点的责任和义务??现在我母亲一直有我在照顾??母亲所有的一切开销??包括生活??看病。。。全是我一人支付??已经将近十年了??哥哥一分钱也没出过??而且也没有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可以说哥哥想谁也不理??现在父亲中风瘫痪需要人照顾??找到我们??哥哥不理会??我的能力有限??现在父亲到法院起诉我们??我想问一下我该不该也承担一半的抚养费??但是我已经独立承担母亲的费用有近十年了??再就是我的条件确实困难??而且直到现在我父母还是势同水火??不可能住在一起??所以父亲要是跟我住也是不可能的??该怎么办?我父母于83年离婚??共育有我和哥哥两个孩子??离婚时我有6岁??哥哥11岁??法院判我有母亲抚养??哥哥由父亲抚养??离婚后父亲对我的生活和学习从来不管不问??直到我16岁不读书出来打工能自立为止?

离婚 2019-10-16 08: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相关法规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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