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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各自带孩子餐馆吃饭,我方家长在一楼包间,原告父母在二楼,孩子们在院子里玩耍,双方监护人都没有在事发现场。孩子们玩耍时,互相扔一个空的旺仔牛奶罐子(罐子非我方所有)。我方被一个小女孩的罐子砸过来之后捡起来想扔回小女孩,不小心扔到了旁边的原告。易拉罐罐口恰巧碰到原告嘴巴,割伤,事发后双方家长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立刻带原告去医院及时处理,1.5cm伤口。现在我们付了将近4000元,都是对方要求的,包含了营养费500,误工费2000,其他的是看病买药钱。现在又起诉我们要求赔付53000元。我不是想推卸和逃避,但希望赔付有依据。1.责任如何分配?双方都有责任吧?2.在医院祛疤也就几千,她们要去整容整形还说三万五万都是少的,请问伤口大小有界定标准不?有法律界定美容赔付标准不?他说去哪儿就去哪,说需要多少钱就多少钱么? 感谢??1.责任如何分配?双方都有责任吧?有法律界定美容赔付标准不?说需要多少钱就多少钱么?

交通事故 2019-10-02 21: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给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和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给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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