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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数十年后未赔偿若申请人重新起诉还会不会判刑

交通事故 2018-08-19 0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向法院起诉时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证明原告身份的有关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盖章,适用伤残案件)、亲属关系公证书(适用死亡案件)。
    2、证明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如被告身份证、驾驶证、被告工商登记材料(肇事司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告是肇事司机所在公司)。交通事故索赔
    3、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于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
    4、原告伤情情况证据。如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医药费票据等一切可以证明原告伤情的证据。
    5、误工费与误工损失证据。如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工资单、单位扣发工资证明等。
    6、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如小孩出生证、结婚证、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兄弟姐妹人数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7、其他一些可以证明自己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损失的证据。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流程:
    一、 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交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 首先,根据责任承担情况与对方按照以下情形协商:若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依照死者的身份,死者是否有被扶养人,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亲属办理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若受害人受伤的,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伤者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扶养人,是否需要辅助器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材费、住宿费、相应的财产损失等。
    四、 协商未果的向法院起诉。 案件的处理涉及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其中关键所在是要搜集固定好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和理由,只有这样才能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算索赔的具体项目金额,从而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是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交通事故专业律师都有着一般人无法比拟的优势。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对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限制规则】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判处缓刑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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