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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1日,甲公司负责人来我公司,称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甲公司为我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称我公司已经欠租金1000余万元,要求我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就此事向我公司出具了2005年10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担保协议》、《保证合同》等一系列合同文件,证明租赁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等相关事实的存在。后我公司与乙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对方证实上述合同确实存在。但事实上我公司在2003年从未与乙公司、甲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文件,显然有人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诈骗。经过我公司初步调查,上述合同文件上的我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等均系伪造,犯罪嫌疑人为实际租用该房产从事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的王某。王某在2003年10月25日与乙公司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后,未曾向其支付过任何租金。同时我公司得知:王某以丙公司名义于2004年9月18日向我公司承诺以其丙公司对该市场的经营权作为反担保,让我公司为其做连带贷款担保。丙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与某农村信用社签订一年期贷款300万元。现该贷款早已到期,至今其仍未尝还。因此,我们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我公司名义,伪造我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骗取他人的信任,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和保证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达100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使我公司面临被要求清偿1000余万元欠款的责任。而后又以不合法经营权为保证骗取我公司做其30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骗取某村农村信用社300万元的贷款;致使我公司面临承担300万元担保责任的风险;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被控告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因此我们向公安局提出控告,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揭露和惩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维护我公司和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公安局立案庭的负责人说我们公司主体不合格,应该由遭受侵害的甲公司或乙公司作为控告人。但现在甲乙公司都未提起。

刑事辩护 2018-08-19 12: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债权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首先,贷款担保人是这样一个角色:当借款人向银行或者其他机构提出借款申请的时候,银行或其他贷款人会出于款项安全性的考虑要求有一个担保人,当借钱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时候,担保人要代替借钱人把钱还清。
    之后,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其次,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两种。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话,债权人会先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当借钱人的所有家当仍不足以还清债务的时候再向担保人追索。
    但如果是连带责任的话,债权人就可以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选择,看谁更容易还款就向谁追索。
  •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作为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人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债务人及其它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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