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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就是劳务派遣的这个服务费有什么收费标准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有什么明文规定吗

综合法律 2019-10-26 18: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正确理解应为:
    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公司)应当(即负责)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与派遣工作有关的诸如“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
    该条并不涉及被派遣人员的任何事项,被派遣人员只能跟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存在同时需要与接受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因此,“用工单位没有签的,是否就能理解为工资标准执行同工同酬” 同样是不存在的。
  •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 以一定的场所、设备、工具和服务性劳动提供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又称劳务价格或服务收费。 在中国,劳务收费通常按收费性质不同分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服务收费与行政性服务收费三类。
    经营性收费由服务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主要包括:①交通运输收费,包括铁路、民航、水运、公路、市内公共汽车等客货运输收费;②邮电资费,包括电报、电话收费和信函、包裹邮寄等项收费;③饮食业收费;④服务业收费及修理业收费;⑤文化娱乐收费,包括电影、录像、艺术表演、体育比赛、园林景点和各种游乐场所收费等;⑥旅游收费(见旅游价格);⑦其他,如仓储、租赁、保险、广告收费等。
    事业性收费一般只计算服务成本或弥补事业经费不足部分,主要包括:医疗收费、教育收费、检验检疫收费、科研与技术服务收费、调解服务费、代理费、基础设施使用费、资源使用费等 8类。
    凭借行政管理权收取的手续费称行政性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证照费和管理费3类。 劳务收费按收费的不同性质和对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劳务收费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十分密切。合理的收费,有利于人民生活的改善和消费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服务单位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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