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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一月21日19点40分xx驾驶辽pxxxx的农用3轮车沿南票住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64号电杆前,因超越前方行驶的车辆驶入公路左侧,将由南向北行走的xxx和xx撞倒,致xxx重伤xx死亡xx司机驾车逃离现场的事故。现在有父母没有生活来源,一子13岁没人抚养。对方司机无力赔偿。无保险

保险纠纷 2018-08-19 14: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依法吊销驾驶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 先报警处理,一般交通事故是由交警划分责任的,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的责任份额。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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