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2年10月刘某在深圳认识了同乡李某,后两人成为朋友。2003年5月,李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向刘某借款12万元,并写有借条(未写还款日期)。2003年9月,一韩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诈骗该公司钱款,并已逃匿。刘某此时才得知李某的公司是一空壳公司,亦向公安机关说明李某借其钱款一事。公安机关对李某诈骗韩国公司一案已立案,但无进展。刘某现有李某亲笔书写借条、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照片等资料。请问:1,此案刘某应以民事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以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现李某已不知去向,如按民事纠纷起诉,刘某需先找出李某行踪,如是报案,是否也需刘某找出其行踪?因李某诈骗韩国公司一案已经立案,却无任何进展,如知李某行踪应有所帮助吧?3,李某失踪后曾写信给刘某,说他不怕刘某找到他家里去,而且他家里根本没钱替他还债。李某此信件能作为名为借款实为诈骗的证据使用吗?4,如李某已将钱挥霍,或转到他人名下,即使刘某能赢得官司,但钱款也难以追回吧?刘某主要是想追回借款,他应该怎样才能有效地追回?他能请人替他讨债吗?5,刘某近段常接到骚扰电话和信息,因工作需要,不便更换手机号,有何方法可解决?

刑事辩护 2018-08-19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诈骗的财物。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诈骗罪是我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罪名,一般诈骗罪立案标准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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