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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分公司法人,公司撤销了分公司办公室和工作人员,没有另外给分公司租赁办公场所,并出台许多不利于驻外工作的文件制度,之后我入股另一家同行公司,现在被原公司以此为借口辞退,并不给补偿。这个合理合法吗?没有另外给分公司租赁办公场所,并不给补偿。这个合理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10-27 14: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入股程序 以自然人入股程序相对简单 ;以公司名义入股程序相对复杂 2 操作方式 自然人入股是直接操作 ;公司入股是间接操作 3 税收 自然人入股可避免公司重复纳税 ; 公司入股公司重复纳税 4 收入分红 以个人名义入股,以后公司的收入分利属于个人; 如果以公司入股,收入分利属于公司 5 形式 个人入股是自然人形式入股; 公司入股是法人形式入股 6 登记 个人入股需到工商部做股权变更手续 ; 公司入股需到工商部做股权变更手续 7 责任 个人入股责任由入股自然人承担; 公司入股责任由入股公司承担
  •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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