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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开始曾经在一家公司做过一段时间的民间私人借款,即高利贷.当时采用的是打广告,客户资询上门办理的方式.签定借款合同是用个人的名字(本人的名字),但借款合同中未注明借款利息,一般模式是本金写一张借条,利息写两张借款,放款时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最高每月利息为8%.在2008年6月份左右本人就离职了,现在那个公司好像出事了,被经侦队抓了.该公司里面的一个副总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外地躲一段时间,这种情况会给我造成什么后果.我要负什么责任.如果我违法了,会被怎样判刑.

债权债务 2018-08-19 1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利贷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借贷门槛较高、手续复杂,而对于出借人来说银行利息过低没有投资机会,以高息放贷为表现的民间借贷逐渐兴起。
      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且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则借条关于利息约定的部分无效,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的利息部分无效,但在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以内(含四倍)的利息仍然有效。
    因此,高利贷借条仅是部分无效。
  • 一般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尚不构成违法。法律规定:正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出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 借条一定要有借款日期以及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借贷双方的姓名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也要记录详细、准确,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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