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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跟A17年了,因我是60后,为家庭生计,丈夫外出打工,于1997年到重庆打工,又在次年落脚于重庆客车蓬垫厂由几个人一组承包活路,我因在农村有5亩田,还有一个孩子要上学,家里老人也有田,没有人照顾我儿子,我只能在儿子放假之间来探亲,所以我丈夫有了A,替A买房买车,全在A名下,就是车子我丈夫正常开,我是坐也坐不到一年三至四回,,坐车都是顺便!请问我家男人赠送A的财产能要回吗?我男人一个月只给家里三千块钱生活费,如今厂里临关门了,在外打工,不要就没有生活费,有时要2千,如果我回江苏,他就跟A在一起生活,2012年到2016才偶尔回家一次,请问赠送A房车能要回吗?还有一个孩子要上学,请问我家男人赠送A的财产能要回吗?请问赠送A房车能要回吗?

离婚 2019-10-31 16: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
    起诉要回孩子抚养权,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工作性质、工作稳定性、经济状况等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判决归谁抚养,因此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1、双方基本条件。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等差异可能会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如果一方的教育水平比较高,可以对孩子学习方面进行指导。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这一点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同居分手后赠与财产如何处理是否属于被赠与方个人财产?基于一方的自愿赠与而取得财产的,符合《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并且依据该法第87条,赠与的财产如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同居一定要明确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许可,在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发生纠纷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而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没有育证据和证据不足时,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要进行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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