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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A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文水县凤城XX采砂,经勘测认定,价值99.87万元。目前,经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犯罪嫌疑人A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A林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文水县凤城XX采砂,犯罪嫌疑人A林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辩护 2019-11-03 04: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 在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被雇佣人员可有条件入罪。
      非法采矿的策划者、组织之、投资人、受益人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甚至是首犯,是打击的重点。而对于被雇佣从事体力劳动,仅取得劳动报酬,而不参与利润分配的人员,实践中往往仅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做法有违立法本意,因为刑法第343条并未规定,对非法采矿行为只打击组织者,而不打击参与者。对组织者以外的人员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打击非法采矿犯罪。
    当然,一般参与者,特别是一线出卖苦力的劳动者,其虽然明知从事的是非法采矿行为,但一概以犯罪论处,亦显失公平。因此,对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除组织者、策划者、出资者、受益者以外的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参与时间长短,案发后表现区分情况,区别对待。
  • 非法采矿罪怎么认定?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

    非法采矿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 你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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