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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因为财产分割分给了女儿,女儿现已嫁人。但是在财产分割之前,因为享受移民搬迁政策,所以在搬迁区有了一套安置房。根据移民搬迁政策现在政府说是要把老家的房拆掉,并且因为当时的移民搬迁政策协议书上写家庭成员时包括女儿(因为当时女儿没有出嫁)所以要把包括分割给女儿的那-部分房屋也拆掉,请问合法吗?如果现在要保留老家的房屋,在哪些情况下政府是不能拆除的呢?或者说想要撤销移民搬迁安置区的房屋而留下老家的房子改怎么做呢?拜托您了农村的房屋因为财产分割分给了女儿,但是在财产分割之前,或者说想要撤销移民搬迁安置区的房屋而留下老家的房子改怎么做呢?

离婚 2019-11-04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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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解决途径: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关于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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