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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婆74岁,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于2019年5月17日因“双小腿疼痛麻木4天”入住XX医院(住院时神志清晰、口齿正常、精神状态良好),在医院主治医生进行初步诊断检查后,安排专家医生于2019年5月19日下午在医院DSA手术室对患者进行了双侧股动脉切开造影取栓术,术前进行了生化检查、左下肢、右下肢CTA检测、肝胆胰脾肾超声等检查,但是未对患者脑部进行任何检查。患者在2019年5月24日准备出院时,突发脑血栓,陷入昏迷,并于当日转移至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截止目前,患者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无法识人、无法交流、无法行动。请问这一情况,医院要负部分责任吗?在医院主治医生进行初步诊断检查后,并于当日转移至医院重症监护病房,请问这一情况,医院要负部分责任吗?

交通事故 2019-10-29 10: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医院,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 在医疗事故中,如果造成患者变成植物人的,一般认为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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